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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友会章程
     
 
南京大学管理精英学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南京大学管理精英学友会,简称南大学友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以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管理学员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推广企业改革及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验,开拓创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增强学员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税务、金融、经贸、科技界的友谊和协作,为发展经济,促进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南京大学校友总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驻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以学友会为平台,资源共享,相互沟通,共同进步。
2、建立长期的联络机制,广泛跟踪学员信息。
3、校友总会与商学院保持良好的关系,帮助学员,拟订学习方案,提高学习效率,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学员之间的友谊。
4、建立学员档案,收集通讯信息,定期更新通信内容,并向学员提供相关信息。
5、建立BBS,创建网上沟通平台。
6、为学员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促使学员在各方面得到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学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四)少部分支持本会的同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执行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一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本会规章制度,奖惩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务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00四年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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